东阳全装修住宅受业主表示认可
选材料 作者:happy708 时间:2018-06-25 13:16:26 浏览量:6786 来源:住范儿
导语:
业主全部同意装修,物业不同意,可以直接申报当地房管部门。法律规定,业主有权利决定是否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是必须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并申报登记,物业公司要将装修中的禁止事项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房屋的装修是业主居住的必要前提条件,但由于业主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有可能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损害,或者对房屋的结构造成损害,情况严重的还可能危及自身及其他业主的安全。因此,有必要规定业主在装修时的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应义务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需要重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小区住房不能封阳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没有法律依据。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
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业主与前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理由是:如果业主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将拿不到自己房产的钥匙,所以该合约是格式的霸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3.业主与物业是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业主)的关系。业主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对阳台具有专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4.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属消费行为,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自然人。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5.综上所述,业主当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6.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
不按物业要求封阳台,物业是否有权干涉?
一、从法律地位上讲,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和受委托关系,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无权对业主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和制约。业主作为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对住宅的阳台进行封闭,除非业主在封闭阳台的过程中侵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或违背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二、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小区的管理和外形美观等各方面的需要,对业主封闭阳台的外观和尺寸进行约定,但是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将费用交到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统一装修。三、物业公司提供的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是没有约束力的,规约内容如果告知了业主,业主在知道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就要遵守。但如果阳台封闭装修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放弃了规约中“禁止封闭阳台、露台”的规定。由此,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进行装修。四、如果业主是在合法行使自己对房屋的装修权利,没有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阻挠或者干涉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业主也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是业主业主的法律责任也即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的权利包括: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咨询】有关房屋公用走道占用问题
你好!我是曹律师。房屋公有走道占用问题在法律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而不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公用走廊属于整幢楼的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按照“持有份”共同行使或轮流使用该共有部分,所谓“持有份”指的是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积的比例。你所谓的【占有公共部位】指的是使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你可以把热水器安置在走廊,没有侵占公用部位,属于正常使用,但不能影响邻居的通行或者有影响通行的可能。而从你的描述中,热水器好像有漏水的可能,而且还有排水的管子,这就很容易影响通行,建议不要安置在走廊上。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远亲不如近邻,而且一般住户不会把热水器装置在走廊上的,可能你的情况特殊,但应该想想其他办法。最好装在室内,而去解决易漏水的问题。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要受法律保护的。
买了新房,终于等到收房的那天,本来是非常欢喜的一件事,但是收房总会有不如意的时候,有时候开发商延迟交房、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等,要怎么办呢?碰上这些情况就不必揪心了,可以根据法律依据拒绝收房。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拒绝呢,以下这7条,可以参考看看。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总结:相信阅读了上面的内容之后,应该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有了个新的认知。所以在收房验房的时候一定要检查仔细,掌握专业知识,以后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