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可获财政补贴
家电 作者:marlin 时间:2018-06-13 15:30:55 浏览量:3055 来源:住范儿
导语:
马鞍山有两类购房者可享受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一是有自住性住房需求者。规定个人在该市市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该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二是高层次人才购房者。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在该市市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该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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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两类购房者可享受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一是有自住性住房需求者。规定个人在该市市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该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二是高层次人才购房者。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在该市市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该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马鞍山住宅征迁有标准可依吗?
没错,是产权调换,每人30平方,原来可以安置款(3万)+配购(20平米),现在只能是产权调换了,全市统一的,么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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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和发放标准19.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征地时,根据征地面积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出的征地补偿总费用应优先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费农转非和在校大中专生生活补助费、政策性移民随父母生活的16周岁以下统一农转非人员生活补助费、原征地撤组转户时未安置的16周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剩余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区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解缴。具体操作时,区政府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并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帐册,独立核算,以实现征地村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比例提取的总体平衡。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年终应与各区政府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上缴数额予以对帐核实,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应缴尽缴、足额到帐。20.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凡经批准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体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发放标准为180元/人。九、被征地农民转户后参加就业培训和医疗保险21.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22.被征地农民转户后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到社区登记参保。十、住房拆迁的安置方式及拆迁补偿23.住房拆迁安置方式。依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住房拆迁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操作中,被拆迁户须填写《被拆迁户选择拆迁安置方式申请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对远郊和线型工程等项目征地不适宜实行货币化或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24.拆迁补偿款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以下6项:(1)拆迁补偿费,(2)装修装璜补偿费,(3)搬家费、过渡费,(4)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空调等拆迁移机费,(5)围墙、地坪等补偿费,(6)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安置的拆迁补偿费包括:(1)原房补偿费,(2)住房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补偿费为:产权调换面积以外多余的原房补偿费;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的拆迁补偿费包括:(1)原房补偿费,(2)按原房补偿费20%计算的自拆自建补助款。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企业类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以下6项:(1)拆迁补偿费,(2)装修装璜补偿费,(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及水、电、气设施等拆移补偿费,(4)围墙、地坪、道路等补偿费,(5)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6)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拆除补偿费。对公共服务用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为企业类的前1-4项加搬家奖励费构成。25.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补偿。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专指地下油罐、变电设施、化工管道、耐火炉等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或再次安置使用的特殊设备、设施。该类设备、设施由用地单位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区征迁事务机构按项目汇总报所在区政府审定后补偿。26.费用支付。拆迁房屋等补偿安置费用,用地单位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后3日内根据测算的总费用支付到各区政府指定的专户,由区征迁事务机构等单位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十一、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27.拆迁住房调查登记依据。拆迁住房调查登记依据“一户一宅”规定,实行按权证登记补偿制度。无权证的住房不得登记补偿。但征迁时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核认可为合法居住面积的除外。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7〕87号)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5类房屋不予登记补偿。28.住房合法补偿面积的认定和处理。住房合法补偿面积认定按马政办〔2007〕87号文规定执行。被拆迁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房地产权证》的,按“我市农村住房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住房面积,但人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的规定,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后予以补偿。对超建和违建的住房,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补助费。不自行拆除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市规划部门进行违建认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拆除,组织拆除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支付。十二、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分立户的认定29.在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调查登记时,分立户的设立按马鞍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马集权组〔2008〕2号)规定办理。未经有关组织同意、公安部门审批或书面认定,不得擅自分户登记补偿安置。十三、同一户籍家庭人口的认定30.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况外,下列人员也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1)不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2)虽户口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十四、住房安置对象的调查认定31.住房安置对象调查。征迁事务机构应对被拆迁户提供的户口本(含户口扉页)、拆迁户建房证或产权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确认。三代或四代同堂或已达晚婚年龄或离婚一年以上的必须分别到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户审批和产权登记或认定手续,否则不予分户登记。32.住房安置对象认定。征迁事务机构要依据被征地所在村组农业户口(或原为被征迁地户口)、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法住房被拆迁三要素确定。下列几种类型人员一律认定为非住房安置对象:(1)原为被征迁地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在城市已拥有住房且没有征迁地分户产权登记手续的;(2)户口不在被拆迁地村组,无论其在户口所在地是否有住房,在被拆迁地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证的(有村组分、并情形,经村、乡镇提供证明的除外);(3)城市居民在被拆迁地建设或取得的房屋。十五、非住宅房屋的拆迁33.非住宅房屋没有两证的。未依法取得规划与用地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由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确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34.非住宅房屋只有一证的。只办了用地手续未办规划建设手续的,确认时最大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权证记载的面积。多余的面积按违法建筑处理。十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截止日期35.征地拆迁时,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以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十七、特困户的认定36.特困户原则上应为低保户和大病返贫户(按医保政策所列予以救助的病种认定)等。其认定程序为:(1)被拆迁特困户(或大病返贫户)向所在村组申请;(2)村委会研究同意后形成意见,并在征迁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3)经区征迁工作小组形成意见,由区民政局或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认定。十八、拆迁安置证明发放37.被拆迁户购买住房的,应当持住房拆迁补偿表、住房安置货币化审批表或拆迁住房产权调换结算凭证和《购房合同》原件,到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开具《马鞍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证明》。市产权处和市财政局凭《马鞍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证明》办理产权证和契税减免手续。十九、被拆迁户拆迁过渡时间和标准38.拆迁住房应安置人员,需自行安置过渡时间按拆迁之日起至通知发放安置房钥匙之日后3个月为止,项目用地单位最多负责支付18个月的过渡费,超期部分原则上由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支付。拆迁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执行市政府第39号令拆迁过渡尚未发放安置房钥匙的被拆迁户,拆迁过渡费标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此标准执行,费用来源仍由原项目用地单位支付。二十、被拆迁农民安置房有关事项39.各区政府应于每年初根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需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纳入年度农转用计划,优先保障用地。40.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1)被拆迁农民安置房是指市政府统一规划,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场统一运作,定向限价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是本市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协调机构。其所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3)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住房被拆迁人。(4)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由所在区政府(或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分配。(5)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住宅建设规范,不得降低设计和建设标准。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户型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查并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户型方案组织施工,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安置房户型设计须符合《办法》安置标准。结合我市被征迁安置农户家庭人口实际,安置房建设户型设定为A、B、C、D、E、F六类,与其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平方米左右、60平方米左右、70平方米左右、8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左右值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6)被拆迁农民安置房销售价格和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售价按安置房销售基准价乘以楼层层次费费率计算。①安置房销售价格。安置房销售基准价格为1600元/平方米。应安置面积内的部分(A类户型标准均视同应安置面积)销售基价为160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安置标准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部分,视为自然超面积,销售价仍为1600元/平方米;超出其安置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部分,销售基价为178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安置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销售基价为2080元/平方米。对于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户型等级购房的,由被拆迁户申请,经各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批准,方可超规定户型购房,价格按2680元/平方米计收。房屋跃层部分销售价格,一律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②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分别为一楼-1%、二楼0、三楼+3%、四楼+4%、五楼+2%、六楼-8%。单元综合费率为0。(7)住房拆迁安置规定房型标准。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家庭。配购安置房标准为人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加10平方米),予以对应套型安置。即1人户、2人户对应配购A型房;3人中非独生子女户配购B型房;3人中独生子女户配购C型房;4人户配购D型房等。考虑到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组成及人口变化等因素,对以下几种情形如其要求提高户型等级标准购房的,可以允许其在政策规定的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房型等级购买安置房:①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②分户居住的新婚夫妻;③单亲家庭;④夫妻育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并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原则上不得提高房型等级标准购房。(8)经批准可以提高户型等级购房的房屋销售基价。①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将购房标准由A型提高到B型后,55平方米以下面积按基价16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的面积按基价1780元/平方米计算。②属上述二、三类情况,由应安置对应A型房提高一个户型等级到B型房等级购房的,以及四类情况,由D型房提高一个户型等级到E型房,按基价1600元/平方米计算。(9)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家庭,根据人均调换30平方米规定,不得提高房型等级安置。即1人户对应调换安置A户型,2人户对应调换安置B户型,3人户对应调换安置D户型,4人户对应调换安置E户型。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安置房基准价补偿其调换安置不足面积价款;超过其应调换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超面积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1780元/平方米支付,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2080元/平方米支付。(10)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住房维修基金由被拆迁户自行缴纳。41.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各区应设立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封闭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用地单位应及时将列入安置计划的被拆迁农民住房安置货币化安置款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内基准价格按1600元/平方米计算)结算资金,按实拨付到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设立的被拆迁农民安置房资金专户。超面积申购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纳入所在区的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二十一、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42.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自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市政府申请协调,由市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政府书面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复议和诉讼期内,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二十二、征地包干费用的使用和管理43.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等费用主要用来处理征迁中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突发性事件,如上访及征迁工作秩序的维护等。项目完成决算后若有节余,应全部上缴财政管理。二十三、桥梁、沟渠等附着物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44.附着物补偿费用归所有权人所有,属村、组所有的,专户储存。转户撤组时按转户在册名单予以均分。平时若需使用,按村帐乡管规定及程序办理。二十四、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使用和管理45.征地工作经费每亩为5000元,其使用范围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支付征迁工作场地租金及购置必要办公设施;二是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村民代表等人员务工补助、通讯补助,全体工作人员加班费、防暑防冻等费用;三是支付会议费、征迁工作中各类耗材(如复印费、纸张表格、皮尺、漆、刷等费用)。征地工作经费由各征迁责任主体掌握使用,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等征迁责任主体决定。二十五、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综合监管46.实行征地拆迁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依法拆迁、综合保障、严格执法、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确保稳定的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征迁合力,提高征迁效率。47.实行征迁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征地拆迁目标实行专项考核,包括征迁任务,依法征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征迁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征迁稳定等内容。具体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48.实行征迁工作项目审计制度。各区应当实行征迁项目审计制度,对征迁项目实行成本审计,严格控制征迁成本。49.建立征迁工作包干奖励制度。实行征迁工作包干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测算的征迁成本总费用的1%向区政府支付征迁工作奖励费,由用地单位在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时缴纳给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监管,所在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包干任务的,在征得用地单位同意后,由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支付给所在区政府;否则,直接退还给用地单位。50.项目征迁结束后,区征迁事务机构在征得区政府同意后,应向市土地征迁补偿安置事务处办理报结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征迁工作报结申请表;(2)征迁补偿安置资料;(3)征地包干协议;(4)与用地单位的移交用地凭证;(5)所在区政府对报结项目继续承担后续管理的承诺。征迁报结后,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在征求用地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兑付完成征迁工作奖励费用。二十六、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马鞍山土地最新的拆迁政策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和发放标准19.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征地时,根据征地面积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出的征地补偿总费用应优先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费农转非和在校大中专生生活补助费、政策性移民随父母生活的16周岁以下统一农转非人员生活补助费、原征地撤组转户时未安置的16周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剩余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区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解缴。具体操作时,区政府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并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帐册,独立核算,以实现征地村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比例提取的总体平衡。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年终应与各区政府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上缴数额予以对帐核实,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应缴尽缴、足额到帐。20.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凡经批准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体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发放标准为180元/人。九、被征地农民转户后参加就业培训和医疗保险21.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22.被征地农民转户后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到社区登记参保。十、住房拆迁的安置方式及拆迁补偿23.住房拆迁安置方式。依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住房拆迁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操作中,被拆迁户须填写《被拆迁户选择拆迁安置方式申请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对远郊和线型工程等项目征地不适宜实行货币化或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24.拆迁补偿款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以下6项:(1)拆迁补偿费,(2)装修装璜补偿费,(3)搬家费、过渡费,(4)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空调等拆迁移机费,(5)围墙、地坪等补偿费,(6)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安置的拆迁补偿费包括:(1)原房补偿费,(2)住房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补偿费为:产权调换面积以外多余的原房补偿费;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的拆迁补偿费包括:(1)原房补偿费,(2)按原房补偿费20%计算的自拆自建补助款。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企业类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以下6项:(1)拆迁补偿费,(2)装修装璜补偿费,(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及水、电、气设施等拆移补偿费,(4)围墙、地坪、道路等补偿费,(5)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6)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拆除补偿费。对公共服务用房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为企业类的前1-4项加搬家奖励费构成。25.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补偿。破坏性拆除设备、设施专指地下油罐、变电设施、化工管道、耐火炉等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或再次安置使用的特殊设备、设施。该类设备、设施由用地单位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区征迁事务机构按项目汇总报所在区政府审定后补偿。26.费用支付。拆迁房屋等补偿安置费用,用地单位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后3日内根据测算的总费用支付到各区政府指定的专户,由区征迁事务机构等单位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十一、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27.拆迁住房调查登记依据。拆迁住房调查登记依据“一户一宅”规定,实行按权证登记补偿制度。无权证的住房不得登记补偿。但征迁时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核认可为合法居住面积的除外。对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7〕87号)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5类房屋不予登记补偿。28.住房合法补偿面积的认定和处理。住房合法补偿面积认定按马政办〔2007〕87号文规定执行。被拆迁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房地产权证》的,按“我市农村住房每户建筑面积标准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住房面积,但人均不得超过4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的规定,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后予以补偿。对超建和违建的住房,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补助费。不自行拆除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市规划部门进行违建认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拆除,组织拆除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支付。十二、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分立户的认定29.在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调查登记时,分立户的设立按马鞍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马集权组〔2008〕2号)规定办理。未经有关组织同意、公安部门审批或书面认定,不得擅自分户登记补偿安置。十三、同一户籍家庭人口的认定30.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况外,下列人员也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1)不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2)虽户口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十四、住房安置对象的调查认定31.住房安置对象调查。征迁事务机构应对被拆迁户提供的户口本(含户口扉页)、拆迁户建房证或产权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确认。三代或四代同堂或已达晚婚年龄或离婚一年以上的必须分别到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户审批和产权登记或认定手续,否则不予分户登记。32.住房安置对象认定。征迁事务机构要依据被征地所在村组农业户口(或原为被征迁地户口)、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法住房被拆迁三要素确定。下列几种类型人员一律认定为非住房安置对象:(1)原为被征迁地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在城市已拥有住房且没有征迁地分户产权登记手续的;(2)户口不在被拆迁地村组,无论其在户口所在地是否有住房,在被拆迁地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证的(有村组分、并情形,经村、乡镇提供证明的除外);(3)城市居民在被拆迁地建设或取得的房屋。十五、非住宅房屋的拆迁33.非住宅房屋没有两证的。未依法取得规划与用地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由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确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34.非住宅房屋只有一证的。只办了用地手续未办规划建设手续的,确认时最大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权证记载的面积。多余的面积按违法建筑处理。十六、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截止日期35.征地拆迁时,农业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以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十七、特困户的认定36.特困户原则上应为低保户和大病返贫户(按医保政策所列予以救助的病种认定)等。其认定程序为:(1)被拆迁特困户(或大病返贫户)向所在村组申请;(2)村委会研究同意后形成意见,并在征迁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3)经区征迁工作小组形成意见,由区民政局或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认定。十八、拆迁安置证明发放37.被拆迁户购买住房的,应当持住房拆迁补偿表、住房安置货币化审批表或拆迁住房产权调换结算凭证和《购房合同》原件,到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开具《马鞍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证明》。市产权处和市财政局凭《马鞍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证明》办理产权证和契税减免手续。十九、被拆迁户拆迁过渡时间和标准38.拆迁住房应安置人员,需自行安置过渡时间按拆迁之日起至通知发放安置房钥匙之日后3个月为止,项目用地单位最多负责支付18个月的过渡费,超期部分原则上由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支付。拆迁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执行市政府第39号令拆迁过渡尚未发放安置房钥匙的被拆迁户,拆迁过渡费标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此标准执行,费用来源仍由原项目用地单位支付。二十、被拆迁农民安置房有关事项39.各区政府应于每年初根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需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纳入年度农转用计划,优先保障用地。40.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1)被拆迁农民安置房是指市政府统一规划,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场统一运作,定向限价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是本市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协调机构。其所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3)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住房被拆迁人。(4)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由所在区政府(或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分配。(5)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住宅建设规范,不得降低设计和建设标准。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户型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查并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户型方案组织施工,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安置房户型设计须符合《办法》安置标准。结合我市被征迁安置农户家庭人口实际,安置房建设户型设定为A、B、C、D、E、F六类,与其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平方米左右、60平方米左右、70平方米左右、8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左右值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6)被拆迁农民安置房销售价格和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售价按安置房销售基准价乘以楼层层次费费率计算。①安置房销售价格。安置房销售基准价格为1600元/平方米。应安置面积内的部分(A类户型标准均视同应安置面积)销售基价为160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安置标准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部分,视为自然超面积,销售价仍为1600元/平方米;超出其安置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部分,销售基价为178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安置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销售基价为2080元/平方米。对于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户型等级购房的,由被拆迁户申请,经各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批准,方可超规定户型购房,价格按2680元/平方米计收。房屋跃层部分销售价格,一律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②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楼层层次费费率标准分别为一楼-1%、二楼0、三楼+3%、四楼+4%、五楼+2%、六楼-8%。单元综合费率为0。(7)住房拆迁安置规定房型标准。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家庭。配购安置房标准为人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加10平方米),予以对应套型安置。即1人户、2人户对应配购A型房;3人中非独生子女户配购B型房;3人中独生子女户配购C型房;4人户配购D型房等。考虑到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组成及人口变化等因素,对以下几种情形如其要求提高户型等级标准购房的,可以允许其在政策规定的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房型等级购买安置房:①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②分户居住的新婚夫妻;③单亲家庭;④夫妻育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并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原则上不得提高房型等级标准购房。(8)经批准可以提高户型等级购房的房屋销售基价。①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将购房标准由A型提高到B型后,55平方米以下面积按基价16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的面积按基价1780元/平方米计算。②属上述二、三类情况,由应安置对应A型房提高一个户型等级到B型房等级购房的,以及四类情况,由D型房提高一个户型等级到E型房,按基价1600元/平方米计算。(9)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家庭,根据人均调换30平方米规定,不得提高房型等级安置。即1人户对应调换安置A户型,2人户对应调换安置B户型,3人户对应调换安置D户型,4人户对应调换安置E户型。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安置房基准价补偿其调换安置不足面积价款;超过其应调换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超面积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1780元/平方米支付,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2080元/平方米支付。(10)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住房维修基金由被拆迁户自行缴纳。41.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各区应设立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封闭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用地单位应及时将列入安置计划的被拆迁农民住房安置货币化安置款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内基准价格按1600元/平方米计算)结算资金,按实拨付到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设立的被拆迁农民安置房资金专户。超面积申购被拆迁农民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纳入所在区的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二十一、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42.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自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市政府申请协调,由市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政府书面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复议和诉讼期内,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二十二、征地包干费用的使用和管理43.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等费用主要用来处理征迁中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突发性事件,如上访及征迁工作秩序的维护等。项目完成决算后若有节余,应全部上缴财政管理。二十三、桥梁、沟渠等附着物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44.附着物补偿费用归所有权人所有,属村、组所有的,专户储存。转户撤组时按转户在册名单予以均分。平时若需使用,按村帐乡管规定及程序办理。二十四、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使用和管理45.征地工作经费每亩为5000元,其使用范围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支付征迁工作场地租金及购置必要办公设施;二是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村民代表等人员务工补助、通讯补助,全体工作人员加班费、防暑防冻等费用;三是支付会议费、征迁工作中各类耗材(如复印费、纸张表格、皮尺、漆、刷等费用)。征地工作经费由各征迁责任主体掌握使用,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等征迁责任主体决定。二十五、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综合监管46.实行征地拆迁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依法拆迁、综合保障、严格执法、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确保稳定的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征迁合力,提高征迁效率。47.实行征迁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征地拆迁目标实行专项考核,包括征迁任务,依法征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被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征迁项目资料归档管理,征迁稳定等内容。具体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48.实行征迁工作项目审计制度。各区应当实行征迁项目审计制度,对征迁项目实行成本审计,严格控制征迁成本。49.建立征迁工作包干奖励制度。实行征迁工作包干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测算的征迁成本总费用的1%向区政府支付征迁工作奖励费,由用地单位在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时缴纳给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监管,所在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包干任务的,在征得用地单位同意后,由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支付给所在区政府;否则,直接退还给用地单位。50.项目征迁结束后,区征迁事务机构在征得区政府同意后,应向市土地征迁补偿安置事务处办理报结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征迁工作报结申请表;(2)征迁补偿安置资料;(3)征地包干协议;(4)与用地单位的移交用地凭证;(5)所在区政府对报结项目继续承担后续管理的承诺。征迁报结后,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处在征求用地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兑付完成征迁工作奖励费用。二十六、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