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哪些地区土地不确权 农村什么土地不确权
学搭配 作者:beili00 时间:2018-10-16 13:36:09 浏览量:6169 来源:住范儿
导语:土地确权就在于摸清土地的权益归属问题,如果某块土地尚处于纠纷状态,一般需要在解决完纠纷问题之后才可确权。2.私自开垦的荒地和未利用地不确权到户每个村集体都有自己的一定的荒地和未利用土地,这些土地平常农村自己开垦一般也不会说什么,但是在此次确权中,如果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的承包协议,那么就只能确权到村集体,而不能确权到户。3.已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耕地,并取得林权证和草地证对于承包的林地和草地,如果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林权证和草地证,则不纳入此次农村土地确权。注意,关于林地确权,暂时还只有个别地方开展了,但现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也在改革中,预计将会有更多的地方参与林地林木确权中来。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这几种情况,土地不能确权2013年开始国家就开始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目前农村土地已经即将结束,宅基地确权登记也进入到最为紧要的阶段,宅基地确权登记后将逐渐放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朋友可以进行宅基地流转、宅基地抵押贷款,所以在宅基地确权之后,农民朋友也要抓紧将宅基地资源利用起来,但并不是所有宅基地都能够顺利的确权,尤其是对于宅基地确权主体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民朋友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当地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以宅基地确权时,确权的主体人员必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且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必须要满足一户一宅,从中我们就能够看出,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而定,确权也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在确权过程中主体人员可以是该家庭中的任何一位成员,但在实际确权过程中一般是以户主为主体!下面我们来看以下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哪些人不能够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主体人员呢?1、进城落户子女:现在许多农村子女都进入到城市买房落户,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过程部分农村父母担心子女会失去宅基地,就想将宅基地确权到子女名下,不过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够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而户口迁入到城市的子女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也就不属于宅基地确权的主体范围!2、子女独立分户:分户也是农村常见的现象,不过在分户之后,父母与子女就成为了两个家庭,在宅基地的确权过程中,子女如果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那么父母的宅基地则不能够确权到子女的名下!当然以上问题也具有这一定的体术情况,如果父母去世,无论是城镇户口子女,还是分户的子女,都能够作为主体对房屋、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就能够获得房屋的继承权,同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可以不确权吗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承包户原二轮承包合同或证书严重破损无法使用或遗失的,应依据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簿登记内容,查实承包农户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登记簿登记内容与实际承包情况相符的,按原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簿记载内容,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农户有异议的,应将查实农户承包情况提交村民会议审议,按照村民会议审议确认的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民土地不给确权应该找那个部门
农民土地不给确权应该找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确权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各自分工: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7、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8、金融部门负责农村金融项目创新,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办法。
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不予发证如何解决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确权不予发证的解决办法: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原则
一、符合以下农村宅基地新规定的多出宅基地不予回收这次土地确权中,很多农民发现自己家的宅基地有超占的情况,可能会被无偿回收,其实下面这三种情况是不用被回收的。1、不属于危房的房子,不需要被回收;2、正常分户的,不用被回收;3、合法继承的,不需要被回收。这三种情况中,有超占的宅基地是需要交钱使用的,正常合理面积是不需要的。二、不符合以下农村耕地使用规范的将被回收耕地回收对很多农民来说很严重,毕竟耕地可能是家里赚钱的一个途径,那么哪几种情况下耕地面临着回收的危险呢?1、长期闲置撂荒无人打理的耕地;2、无法完成确权的农村耕地;3、非法使用的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未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4、农民私自对荒地进行耕种。这四种情况都面临着被回收的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