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新政导致房子卖不出去了可以如责任解约
装修知识 作者:ellese 时间:2019-02-14 17:50:59 浏览量:5859 来源:住范儿
导语:如果因为住房公积金没有如期发放,而买房不能顺利进行,这个时候买主是否算是违约呢?房屋买卖双方可以先行协调商议好,在《买卖合同》中表明在公积金贷款不能顺利下发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公积金贷款未放款,买房算违约吗?律师指出,是否违约最主要要看是否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还要再结合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才能够作出正确的判定。一般来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房款的交付时间,作为买方,没有按时交付房款应属于违约。但是,违约的责任是因为公积金贷款未及时发放造成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买方责任,这个又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公积金贷款未及时发放的原因是在于公积金贷款中心,则因属于不可抗力,你方可以免责,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积金贷款未及时发放的原因是在于你,则你必须为此承担违约后果。
过户后,买家公积金贷款迟迟下不来,能解约么银行原因贷款没办下来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通常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购房款余额, 但如果在6个月后, 由于银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发放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 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 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了房子想卖掉怎么办?
可以进行转卖,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清前是无法直接进行买卖的。可参照以下流程办理买卖:1、转按揭:最简单直接的一种方法,在二手房买卖中通俗的讲就是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2、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这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应用的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3、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如果卖方想在卖出房产之前将贷款还清或买方虽然看好但不愿意购买贷款未缴清的房产,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前提是房主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产)用来申请贷款。这样房主就可以通过抵押向银行贷出一定的款来付清想要出售的房产贷款,促成交易的成功。拓展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这套房子卖掉后,还能不能再用
您好,可以再此使用公积金,要重新连续缴存满一年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4.购房首付款证明;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买二手房签订合同后发现公积金贷不下来,买不成了算违约吗?
可以协商改为商业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做不算违约,不需支付违约金,定金也应当返还。理由如下:1、由于你签的合同没有约定公积金贷款下不来怎么处理,可以参照2015年7月1日,国家新施行的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约定: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可以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扩展资料:解除合同的三大途径第一种:协商解除在签订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达成一致和平解决,签订解约协议即可。若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需共同协商。例如双方均不打算继续交易,或有违约方,但和另一方达成了协议,补偿一定金额而另一方不继续追究责任。第二种:约定解约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满足这些条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买方在**年**月**日(某个特定时间)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达到这个条件,卖方就可提出解约。第三种:法定解除这种解除合同的方法较为复杂,主要是针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所谓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由于房价上涨造成卖方明确告知买方房屋不继续出售,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日期之前,买方支付房款。而在该日期之后的一个月之内,经过多次催告,买方仍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卖方可提出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使对方具有解除权,这就是理论上所称的根本违约。如卖方出售的房屋有抵押但未告知买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提出解除合同。参考资料:商品房预售合同_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_中国人大网
房屋贷款办不下来,可否解除购房合同?
随着房屋贷款政策的不断变化,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全款购买房屋,对购房以及房贷政策也不是很了解,又被中介公司一忽悠,签了购房合同又审批不了房屋贷款,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合法解除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燕律师认为,买家办理不了房贷手续,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但前提是,买家在购买房屋时要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购房合同条款中,一定要将办理不了房贷手续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列为合同的条款,这样,就不用担心后期政策的变化贷款不成还得支付巨额房款,或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就以其所办结的案件作为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学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与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2010年4 月14 日,我与被告就位于海淀区××××号的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双方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 居间服务合同》 ,我与经纪公司签订了《 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明确约定,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我依约积极履行义务,2010 年4 月14 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 万元,2010 年4 月16 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 万元。我为了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在银行贷款方面,曾前去多家银行办理房屋贷款审批手续。但是根据2010 年4 月17 日国务院新公布的文件,由于我的工作单位及社保交纳地点都是在××省×市,不能提供北京本地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此外我目前的个人征信状况也不符合银行的批贷要求,因此我在万般努力下仍未获得银行贷款批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我也积极申请,但由于我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在×市交纳,北京目前尚未与×市合作办理异地互贷,因此我无法贷得公积金贷款。我的资金有限,在无法获得贷款时,无法继续履行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我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终止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该终止,被告应向我退还定金和房款。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购房定金和房价款共计25 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杨某某辩称,我确实和原告在2010 年4 月14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因此原告应该按照一般的现金付款方式向我支付房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可以随时要求原告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应该依法支付房款。原告起诉状中引用的条款并未约定贷款银行,因此应视为无约定。双方于2010 年4 月16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原告无法办理贷款时的处理方法,因此原告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而不应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为贷款问题,而是因为房价。另外我已经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将会给我造成损失。原告申办贷款之前知道其有十五次逾期不良记录,在此情况下还将贷款写入合同条款,应该是恶意的欺诈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2010 年4 月14 日,杨某某(出卖人)与王某某(买受人)签订《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经纪成交版), 约定王某某购买杨某某位于×××× 号房屋,成交价格为154 万元;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5 万元。合同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中约定:“买受人采取下列第1 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1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 ”该条款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写明:“买受人向【 银行】 【 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抵押贷款… …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 种方式解决:… … (3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但该条款并未写明办理贷款的银行及拟贷款金额;且双方并未签订附件五。同日,杨某某(出售方、甲方)、王某某(买受方、乙方)及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作以下修订:甲、乙双方均认可《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贷款的约定是根据乙方要求初步拟订的贷款银行及额度,根据乙方签署合同后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及己身资质,具体批贷银行及额度以实际情况为准,甲乙双方均不可以拟贷款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2010 年4 月16 日,杨某某(甲方,.出卖方)、王某某(乙方,买受方)与×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 补充协议》 ,写明:“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签订的《 居间合同》 ,现经双方协商并交由丙方见证,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人房产一事达成补充协议:… …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署后60 天内将上述房屋内的户口迁出… … 第三条: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支付给甲方上述房产购房定金5 万元,首期房款20 万元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 日内支付给甲方,剩余首付款49 万元在本协议签署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 第六条:另如乙方因贷款利率未能享受到7 折,则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再次更换其亲属购买此房并办理贷款手续… … 本协议为《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 居间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和《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 居间合同》 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2010年4 月14 日、2010 年4 月16 日,王某某分别向杨某某支付了定金5 万元、首付款20 万元。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银行北京分行以及中国×银行北京西区支行出具的其个人信用报告,上述两份报告中的贷款明细信息均显示王某某曾于2003 年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累计逾期还款次数为15 次,该笔贷款已于2007 年结清。同时,王某某提交了×银行北京月坛支行及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因不符合上述两家银行的信贷规定,未能获得贷款。经本院向上述两家银行核实,×银行北京月坛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王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次数为15 次,不符合该行的信贷规定,因此未批准其贷款申请;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认为贷款可能收不回来,故未批准王某某的贷款申请。王某某同时提交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王某某,身份证号(略),工作单位×局,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拟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的房产,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市目前尚未和北京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故我中心对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批准。特此证明。”此外,王某某提交了其与×公司工作人员范×、毕×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多次找×公司处理贷款事宜,被告知因国家政策及其征信状况,其目前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杨某某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王某某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2010年4 月28 日,王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杨某某寄出《律师函》 ,通知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已终止并要求与其协商处理购房定金和房价款的结算问题。2010 年5 月1 日,杨某某收到此函件。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补充协议》 、《 居间服务合同》、个人信用报告、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某、杨某某与×公司签订的《 居间服务合同》 、《 补充协议》 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根据《居间服务合同》 及《 补充协议》 的记载,双方对王某某购买房屋采取贷款方式进行了约定,且未对无法贷款的后果另外予以约定,故该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一节,即文本中写明因买受人原因未获得贷款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视为双方对无法贷款后果的约定。现因王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达15 次,且其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在×省×市,故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均未得到批准,其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自解除通知到达杨某某时合同解除。《补充协议》 首部虽写到×公司作为见证方,但协议中有关于×公司权利义务的规定,故该协议实际是杨某某、王某某及×公司就《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 居间服务合同》的补充约定,其中王某某与杨某某就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作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亦一并解除。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双方在《补充协议》 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已经于2010 年5 月1 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某某要求杨某某返还已付定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所述合同应视为没有关于贷款的约定、王某某明知其有逾期记录而将贷款写入合同系恶意欺诈等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某某与王某某于二0 一0 年四月十四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二人在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已于二0 一0 年五月一日解除。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已付定金及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继续代理王某某进行了二审答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与杨某某自愿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某、杨某某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王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达15次,同时其住房共计金缴纳地区在×省×市,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均未获得批准。根据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王某某未能获得贷款,故本案应当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述约定进行处理,即本案已经符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自解除通知到到杨某某时解除。王某某主张杨某某返还定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提出王某某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杨某某、王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