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工作几年可支付一套房

装修流程 作者:鬼奴 时间:2019-02-14 17:55:30 浏览量:6130 来源:住范儿
导语:中国人讲求“居者有其屋”,一个大小合适、温馨的房屋,是很多家庭一辈子的追求。然而,在国内,尤其是一线城市,对于购房这件事,大家仍表示“亚历山大”。中国房价高吗?对于国内人来讲,房价已经是难以承受的价位了,而也有许多人开始到国外去买房,先带你领略下其他国家的购房情况,看完你就知道了,自己到底去哪个国家买房最好。最轻松的购房国家德国2年,美国3年……工作2年即可买一套房子,这让我们奋斗一辈子只为一套房的中国筒子们情何以堪呐……不要告诉我人家是发达国家,我先哭一会……加凯移民小编只想说,怪不得那么多人想要出国,原来是国外房价便宜啊。在美国,一般工作1-3年的收入就可以贷款在美国中部城市购买一个200平米以上的别墅了。如果换算到中国,这座别墅的价值应该在1500万左右,中国人需要工作百年才能购得......最正常的购房国家属于这一梯队的国家还是幸福的。从图中可以看出,少则西班牙8年就可买一套90㎡的房子,多的也只需要16年即可。据西班牙世界报的最新报道,西班牙房产市场继续处于回暖阶段,并再次成为最有吸引力的投资要素之一。随着西班牙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投资市场也是全球众多投资人选择的首要领域。并预测,在未来的18个月到2017年,西班牙的房产需求量将超过47万套。最接近中国购房的国家加凯移民小编在第三梯队终于看到了我热爱的祖国了,27年呐,哭晕在厕所啊……工作1年可买3.3平方~据小编了解,0.94万/平的价格,基本上是中国二线城市的平均价格,那么也就是说,中国人辛苦一年挣的工资只能购买一个床位的平米数或是一个小卫生间。也是够苦逼的啊……知道在中国买房很难,但没想到竟如此艰难。而在一线城市,因为高昂的房价,较低的人均收入,“房价收入比”都快趋于“1”了,累死累活的工作59年,才能将一套90㎡的房子收入囊中,这个时间竟是城镇地区的两倍之多。大半辈子的收入,只能买一套房,加凯移民小编瞬间觉得“生无可恋”。该梯队的最后一名,菲律宾???额……今天天气很好!!!最悲催购房的国家看到这里,加凯移民小编心里瞬间平衡了不少,我们用尽一生至少还能拥有一套房子,而这些国家肯定随时都在祈祷着,能够多活上几年吧?不然,还得重头再来,真是相当苦逼!其实对于该榜单也不能一概而论,就拿最后一名印度来说,由于贫富差距过大,上述平均值,受人口和最低工资的影响会出现一些偏差。这个国家贫富差距是相当大的,富的人可以拥有几套豪宅,而穷的人连饭的吃不上,富人区与平民窟有时只是一堵墙的距离。看来我真的要抑制体内的洪荒之力了,以免伤到众生……据路透社报道,最新发布的《中国对外投资市场报告》指出,今年首五个月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房地产市场累计投资达170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跨境房地产投资的来源,青睐欧洲市场!年化收益也只有不足5万元人民币。来源:微信公众号KBL加凯移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8-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买第二套房国家有什么规定和限制?买第二套房国家有什么限制?1.2015年第二套房贷款新政策公布: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由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个人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的通知。2.对拥有第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30%。3.购买第二套房贷款支付首付比例降至40%。4.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房,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5.调整前: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 北上广深70%。6.前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北上广深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70%。7.此前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二套房普通自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二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第二套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拓展资料:买第二套房国家相关规定有哪些?1.以第二套房贷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2.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但第二套房贷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套房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3.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第二套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4.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要求贷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第二套房贷款申请。总而言之,买第二套房国家的限制有购买第二套房贷款支付首付比例降至40%,不同房屋的面积所要支付首付的比例不一样。买第二套房国家相关规定有要以第二套房贷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参考链接:二套房
国家规定一人买几套房
各国工作几年可支付一套房
各国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几年?
  香港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政府所有制下的土地批租制度,由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香港此后实行了土地批租制和土地年租制的混合体制。从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的角度分析,混合体制与单一的土地批租制相比,在制度安排上更加合理。我国内地实行与香港大体相同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批租制度,香港的土地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内地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作用,土地年租制和土地批租制的混合体制应该成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的备选方案之一。  香港的  土地出让制度  (一)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地区三部分,全境土地面积 1097平方公里。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了对全港土地详尽的地籍测量,调查和登记了香港境内土地的产权、位置、面积、用途等,同时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变革,宣布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其他土地统称为“官地”,最终所有权归英国王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  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按照1990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於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从法律上确定了回归后香港土地的特区政府所有制形式。  (二)香港土地的批租制度  自1842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后,香港就开始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归英国皇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掌管并向土地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批租土地,开发商或使用者通过承租取得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港英政府一次性交纳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97年香港回归后,依照“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得到延续,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制度继续实行,其收入全部归特区政府支配。  香港政府通过土地契约将不同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契约是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出让方允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期限届满后归还土地。土地契约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租约的期限、土地用途(如住宅用途、工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和对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如建筑物的高度、式样等),土地契约的各项条款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更改。如果受让人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求,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允许改变契约中的有关条款,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并补交相应的地价后方可更改用途。  (三)香港土地批租的期限  英国统治香港的一百多年时间内,香港土地的租赁期有多次变化。(1)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土地。1841年港府第一次批租土地,当时租期未做明确规定。1844年以后租期确定为75年,并不可续约;1848年,因承租人抱怨租期太短,港英政府把租期从75年延长至999年,而且不补交任何地价。在随后的50年中,除大部分九龙半岛内地块以及海旁地块外,香港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批租的土地,租约都是999年租期。1898年,港英政府认识到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在新批土地时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地价的租约,同时政府要求承租人在75年租期期满后支付按新标准制定的土地租金,此后,75年租期成为标准租期,直至1997年香港回归(部分例外的情况是尖沙咀东部地块批租的土地期限亦为75年,但不可续约)。(2)北九龙及新界土地。1898年,北九龙及新界土地由英国政府向中国租借,由港府接管。港府以99年减最后3天(由 1898年7月1日起计)批租给土地开发商和使用者,在1997年6月27日期满时收回,再由港府在6月30日归还中国。  香港回归前,所有土地契约都将期满,为了保持香港在过渡期内政治和经济的稳定,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规定,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将继续实行下去。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可以续约;1997年7月1日到期的土地契约可以自动延长至 2047年;租赁期限超过1997年7月1日的土地契约依然有效。目前,港府仍以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批租土地,但新租约的期限最长只能到2047年。  香港土地的  地租和地价  (一)地租、土地出让金和地价  香港土地的政府所有制(属於土地公有制范畴)严格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香港政府出让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香港政府依靠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  对於土地所有者来说,地租是出让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报偿,对於土地使用者来说,地租是取得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地租按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收取方式可以分为“批租制”和“年租制”两类。其中,“批租制”是指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地租的制度,“年租制”是指按年收取地租的制度。香港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其实质是香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这一总和即土地在出让期限内使用权的报偿,通常被称作土地出让金。  在香港,土地出让金通常被认为与地价联系在一起。首先需要辨析的是,香港的地价与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度下的地价概念是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允许买卖,地价是指土地所有权买卖的价格。土地政府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允许买卖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香港,地价通常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包括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格和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在出让期内使用权的报偿,与地价既有同一性,又有很大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於土地出让金反映并适用於土地租赁关系,而地价则反映并适用於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两者各自具有独特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  (二)土地批租价格与名义年租制  在土地批租制度下,香港的地价分为完全市场价格、下调地价和名义地价(只相当於完全市场价格很小一部分)三种类型。只有非盈利性组织(如政府、学校、医院和寺院等)、负责向香港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的香港房屋署和政策支持的特殊行业(能源、交通、通讯等)有资格申请按名义地价和下调地价批地;盈利性的工商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按完全市场价格批地。土地的完全市场价格是在一级土地市场上通过公开拍卖土地的方式实现的,通常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香港政府在实行土地批租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了“名义年租制”,对1985年5月27日以前批出或到期后已获得续期的土地征收名义年租金。名义年租金的征收目的是对香港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象征,一般数额极小(在港岛及九龙界线街以南的居住、商业和工业用地,不论面积大小,每幅土地每年交租1000港元),在土地批租初期就固定下来,且每年不调整租值。  (三)香港的实际年租制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根据《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规定,1985年5月27日期满的土地续约后,土地承租人不用补交地价,但要在续约期内缴纳实际年租金;同时规定1985年5月27日以后新批出的土地,土地承租人除了要一次交清地价外,还要按年缴纳实际年租金。目前,名义年租金和实际年租金处於并存状态,未到期的批租土地还在实行名义年租金,续期和新批租土地则全部实行了实际年租金制度。在征收范围上,除了新界原居民的乡村屋得到豁免外,名义年租金和实际年租金涵盖了香港所有物业,目前香港213万个物业总数中,缴纳实际年租金的物业数为158万个。  实际年租金的计算方法为物业应课租值乘以固定的租率。每年由香港政府所属的差饷物业估价署通过评估房地产(土地和房屋合并评估)租金市值来确定应课租值,然后由政府根据调整后的应课租值乘以3%来确定土地的实际年租金额。在实行了实际年租制后,因为一部分土地租金从首次拍卖地价转变为每年的实际租金,所以理论上来说拍卖的竟标地价与实行实际年租金制以前相比必然会有所下降。目前,随著到期续约和新批租土地累计数量的逐年增多,实际年地租收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近五年香港政府的土地年租金收入平均约占财政总收入的2%。  香港土地年租制  与批租制的比较  (一)土地批租制的分析  根据地租理论,城镇土地地租主要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个别土地租金中的垄断地租不在此讨论范围内)。绝对地租一般指城镇中位置最差的土地所必须支付的最低标准地租;级差地租一般指城镇土地位置差别和土地固定资本含量差别造成土地租金差别,其中位置的优劣形成级差地租Ⅰ,土地投资多少形成级差地租Ⅱ。城镇中一块土地的地租通常是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加总得到的。在香港,通常把城市与农村交界处的土地地租视作绝对地租,而一幅土地的绝对地租可以与政府征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发生的征地费用相对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就发生的;一幅土地的级差地租Ⅱ可以与政府对这块土地支出的前期开发费用(七通一平)相对应,也是在土地出让之前发生的。与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Ⅱ不同,级差地租Ⅰ决定於土地的位置,其量值取决於土地的位置优劣所决定的供求状况(根据地租Ⅰ的特点,可称之为位差地租),不同时点的供求状况不同决定了级差地租Ⅰ在出让期内不同年份中的量值不同,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所以,香港地租主要由出让之前的征地费、前期开发费和出让期间的位差地租三部分组成,其中位差地租在使用期间会随著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大幅度的变化,从而在整个地租中起决定性作用。  如前所述,香港的土地批租制是政府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后,并一次收取出让期内各个年度年地租的贴现值总和 (出让金)。通过对地租的构成分析可以看出,香港每年的土地租金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虽然征地费和前期开发费是固定的,但位差地租在出让期内不同年份中的量值是不同的,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只有在确定了土地出让期内不同年份的位差地租,才能最终确定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初始阶段,因为不可能掌握未来不同年份中影响土地位差地租的所有信息,也就无法在初始阶段通过确定未来年份的位差地租并贴现来算出当前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只具有理论意义,而不能直接确定为土地的出让价格。在实际操作中,香港政府主要通过在一级土地市场上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拍卖价格形成了地价(土地的出让价格)。比较地价和土地出让金可以发现,地价与土地出让金的唯一不同之处在於用未来年份的“预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实位差地租”,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在土地出让初始期,通过对未来出让期内全部年份的土地位差地租进行预评估,再将经过评估的地租贴现换算成各自认可的当前土地价格,然后在一级市场上达成土地出让交易。因为用“预期位差地租”替代了“真实位差地租”,加之土地市场中投机因素的存在,地价与土地出让金必然会发生背离,背离的程度取决於对未来土地供求信息掌握的不完全程度以及土地市场的投机程度,背离的结果必然导致土地市场价格的扭曲,现实中的表象就是土地市场价格的波动要大於土地租金的波动,香港商品房市场的房价和房租关系为这种地价和地租的背离关系提供了佐证,从附图可以看出,香港房价的波动幅度要远高於房租的波动幅度。  (二)土地年租制的分析  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相比较,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按年收租,土地年租制不是在土地出让初期一次性收取出让期限内的全部土地租金,而是按年度分别收取土地租金;二是每年调租,土地年租制按年收取的租金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这一点上区别於名义年租制),而是每年调整土地的租值。  地租是土地使用权的报偿,在这一点上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在征收方式上两种制度略有不同:在土地批租制度下,地租就是土地出让金(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地租的贴现值总和);在土地年租制度下,地租就是土地的年租金。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年租制与土地批租制在征收方式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实行土地年租制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取消土地批租制。如前所述,地租中所含的征地费和前期土地开发费是在土地出让前就已经发生的,数额也是固定的,因此可以在土地出让初期征收,没有必要再分摊到不同年份的年租金中征收。需要按年度评估和征收的主要是地租中所含的位差地租。理论上说,不同年份的位差地租应该由市场决定,即由该年份内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但因为土地的不动产性质,其使用权不可能每年都在土地市场上交易,所以位差地租在实际征收上是行不通的,实践中往往采用土地市场价值或租金价值的评估值作为征收位差地租的依据。香港政府实行的实际年租制就是这种情况,每年由香港政府评估房地产租金市值来确定应课租值,然后由应课租值乘以一个固定的租率来确定每年土地的实际租金额。  此外,实际年租金反映的是以年为单位时间的土地租赁关系,而不是以年为单位时间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关系,即实际年租金是土地年租,而不是土地年价,理论上只有位差地租可以当作土地年价。在香港,实际年租金虽然通过每年重新评估租金市值来实现与市场位差地租同步变化,但因为评估租金市值时有信息失真的问题。加之租率是由政府决定而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实际年租金与位差地租必然会存在“租金差值”,“租金差值”的大小由评估租金市值的准确程度及政府设置实际年租金租率的合理程度决定。在香港的实际年租制度下,实际年租金因不能完全反映该年内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导致“租金差值”的存在,不同年份的“租金差值”因为不能在土地年租金中体现,就必然要经过贴现进入土地出让金中,成为初始地价的组成部分。  (三)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体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香港目前实行的土地出让制度实质上是批租制和年租制的混合体制。首次拍卖时,地价中包括征地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出让期限内各个年度“租金差值”的贴现值总和,土地出让期内,按年征收的是根据房地产租金市值评估值乘以固定租率确定的实际年租金。土地出让的混合制度可以弥补单一制度的不足,从使用者的角度看,土地使用者不用一次支付全部地价,减轻了初始阶段的负担,使土地投资安排更为合理;从政府收入的角度看,虽然每年取得的地租收入较少,但因为可以每年重估应课租值,所以能够持续不断地取得土地增值的收入,使政府的租地收入更为平衡。  香港土地出让制度的  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香港土地批租制度发展过程的经验分析可以看出,香港实行的混合体制仍然是土地政府所有制前提下的土地出让制度。在土地租金征收方式中,混合体制实质包含“价”和“租”两个部分,其中“价”的部分仍然是土地出让时一次性收取的出让金,是由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租”的部分则是按年收取的土地租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报偿,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分配土地收益的方式,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租。实行混合体制后,土地的初始出让价格会下降,因为一部分地租会从初始地价转变为年租金,初始价格下降多少,则由年租金的租率决定。在土地价值的评估方式确定以后,年租金的租率可以作为有效的政策杠杆,调节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混合体制如果设计得当,与土地批租制相比具有以下优势:(1)为地方政府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2)向土地市场传递相对准确的价格信号;(3)调节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与集约化使用;(4)减少土地价格的波动幅度,降低金融系统风险。  我国内地实行与香港大体相同的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批租制度。自从199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净以来,我国开始在城镇实行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为特征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具体方案制定过程中,我国也选择了与香港1985年以前相同的土地批租制而不是年租制或混合体制。十多年来,土地批租制度为地方政府加快城镇建设,促进城镇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弊端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批租实现的财政收入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城市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以当前市场价格批租土地虽然一次性收取了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却无法获得未来土地升值的收益,加之我国缺乏类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土地批租的一半收入归当期政府,另一半收入进入土地基金归未来政府使用),致使土地批租的收益在短期与长期分配上存在结构性失衡;二是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土地价格信号,在土地批租制度下,未来土地出让期内土地使用权的供求关系要全部在当前的土地出让价格中体现,因为无论政府还是土地开发商都不可能在当前掌握未来土地使用权供求的全部信息,所以不论土地是否以市场方式出让,土地的初始价格都必然无法准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加之土地市场中投机因素的存在,可能直接引起炒作,造成泡沫。  通过以上总体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建议是:土地年租制和土地批租制的混合体制应该成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的备选方案之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各国的休假制度
  休假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中可以休息一定的时间,不必从事工作,休息完毕后继续工作。休假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而实行的带薪休息假期的制度。有的国家允许劳资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休假,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中国的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公休假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年休假制度。休假制度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我国的休假制度包括四种形式:  一、公休假日制度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周休”是一种常见的公休假日。这世界性的立法中,一般是通过规定工作时间数,来间接规定公休假时间的长度的。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相当一部分国家还规定每周2天的休假制度。中国目前就实行每周2天的休假制度。公休假日制度最早起源于基督教。周休日通称为“礼拜日”、“安息日”。瑞士于1890年实行周休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周休制度的国家。1919年制定的“国际劳动宪章”规定:“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公休日。” 1935 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的第47号公约;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40小时或40小时以下工作周。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周工时已缩减为35小时左右,最短的要算挪威等国只有30 小时。这样公休假日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二、法定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各国对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不太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是指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已广泛地实行年休假制度。假期一般规定为5-30天,工资照发。年休假长短,一般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假期的长度。对于特别繁重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假期比一般工作时间长。假期内,一般不得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目前国务院尚未制订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职工休假一般由企业根据地方规定和企业制度自行实施。  四、探亲假制度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年休假制度的实行,探亲假渐渐被年休假所代替。  凡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荷兰:最吸引人的休假制度  --------------------------------------------------------------------------------  http://www.51ielts.com 2005-10-18 来源: 网易出国  每年五周的带薪假期,周一上午不用上班,清晨起床看到窗外阳光明媚,便可以向老板要求不去上班……对于国内每天匆匆忙忙的上班族来说,这一切像不像是美梦?但在荷兰,“打工一族”真的可以享受到这种“天堂”一样的生活。  老板出钱让员工休假,就是希望他们时刻精神饱满  荷兰有世界上最吸引人的休假制度,只要是全职雇员,每年都可享受至少24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有些公司的假期甚至长达27—28天。此外,弹性工作制还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比如,周一这一天,很多商店、小企业一般上午11时,甚至下午1时才开始营业,员工可以在尽情地享受一个周末后再睡个懒觉;再比如,荷兰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为38—40小时,有些公司允许员工每天加个班为自己攒出一个休息日。最为科学的是大部分企业都雇佣非全职员工,这特别适合年轻妈妈,每周工作2—3天,既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又不完全脱离社会,还能获得经济收入。非全职员工也可按比例享受带薪年假。  荷兰人的年假可以分多次休,很多企业还发放专门的度假津贴。有些公司的老板甚至愿意出钱让员工赶快去休假,以便他们能时时保持精神饱满的工作状态。  休假对荷兰人来说真的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每年从4月的复活节开始,员工们就陆陆续续地安排休假了,到七八月份更是达到高峰,从政府机关到大小企业,员工开始轮休,一些小商店、小餐馆干脆关门,一家大小或乘飞机、或开卡宾车(宿营车),欢天喜地地奔向各个度假胜地。也有些人假期就待在家里,收拾收拾花园,晒晒太阳,享受家庭生活的乐趣。  荷兰人把休假看得比赚钱还重要  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给了荷兰人,特别是普通雇员休息和充分享受生活的权利,这一点在劳动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并得到有效保障。和普通职员相比,荷兰的高级管理人员、小企业主或农场主由于工作关系常常不得不缩短休假时间,但无论哪种休假方式,无论时间长短,关键的一点就是彻底远离工作,完全休息。所以,很多人休假时根本不开手机,就算有天大的事也要等假期结束再说。今年夏天,记者请人整修花园,开始每天来两三个工人干活,后来变成小老板一个人埋头苦干,原来工人全都休假了。等整修完花园,我们想再翻新路面时,小老板抱歉地说,他也要休假了,有什么事只能半个月后再谈———就是这样,休假第一,有钱也不赚。因此,有人开玩笑说,在荷兰,当老板比当员工累多了,员工休假时,所有的活只能老板一个人干了。  除了带薪年假,不少企业还给员工一些非常人性化的额外假期。比如:结婚2天,结婚纪念日1天,妻子生产4天(给丈夫),配偶或近亲去世4天,搬家2天(12个月内可申请一次),领养小孩1—5天,从国外领养小孩1—31天,等等。  FNV是荷兰最大的工会联盟,代表120万会员的利益,一贯积极为雇员争取权益,让他们有更多的自由。例如员工加班必须基于自愿;暂时无法休假的员工可以将假期积攒起来;可以“卖掉”假期“投资”养老保险以及换取其它福利等等。  荷兰的工伤概念非常宽泛  除了休假制度,荷兰政府还从立法的角度给予雇员多方面的权益保证。从1998年起,每个企业都必须聘请医疗顾问,负责检查和监督雇主为员工提供符合人体健康要求的工作场所及相应设备。像办公家具的尺寸,椅子的角度,电脑与人的距离等等,都有详细规定。员工不可以在电脑前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每工作2小时必须休息10分钟等。荷兰人对于“工伤”的理解也与中国不同。在荷兰,除了肢体重复性劳损算工伤外,因工作压力过大而引起的抑郁、焦虑、烦躁、失眠等心理疾病都可以算工伤。生病的员工可以在家休息,也可要求雇主进行内部工作调整及改善工作条件等。如果因此而完全无法工作,第一年的休养期,雇主要继续向员工支付全额工资,一年后,经医疗机构评估,如果员工身体仍然无法适应工作要求,则可进入社会福利系统,领取生病前工资额的70%。  当然,与宽松的休假制度和人性化的法律规定相对应的,是荷兰人紧张的工作状态和自觉的工作态度。工作日的每一分钟他们都百分之百地用在工作上,很少人浮于事。例如荷兰税务局负责外交退税工作的只有两个人,要办理驻荷兰所有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因公因私的免税和退税事项,工作时真是忙得抬不起头,他们的确需要休假来调整自己。正是这种有张有驰的工作和休假制度,令荷兰创造出世界最高的劳动生产率,也创造出丰富多彩的休闲生活。
买一套房子能住多少年?是不是70年
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实际上,现在的商品房的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为使用年限是从国家出让时开始计算,加上开发周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开发商再囤积一段时间或者几经转手就更短了,况且住宅楼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幅度,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便不能再用了。 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扩展资料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参考资料商品房(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售、出租房屋)_百度百科 
各国工作几年可支付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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