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交房了?了解下收房条件和注意事项

搭配案例 作者:simon_xie 时间:2018-06-25 13:14:16 浏览量:6656 来源:住范儿
导语: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是件既繁琐又兴奋的事情!交房的手续颇为繁复,流程也是非常麻烦的。而按照规定的交房流程办理手续,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很多人对于交房的手续并不了解,下面就交房流程及交房时注意事项给大家作简要的介绍,让您对大家有所了解。一:交房流程1、通知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开发商应通知购房者交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明确说明交接时间。开发商收楼时限应该在交接完毕后,收楼通知书寄出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如果没有在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2、验收购房者应该及时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行检验,并做好记载。验收时,购房者要核实相应的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3、提供相关文件开发商应提供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内的相关文件。开发商如果不提供这些文件,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4、签署房屋交接书当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检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要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交付条件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后,再签署房屋交接书。二:交房注意事项1、屋顶、门窗、墙面等地方是否存在漏水现象,或者是否有残留污渍。如果有都说明房屋在防水功能方面存在问题。2、门窗是否能够顺畅开合,是否存在变形、锁闭等现象,注意门窗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对于防盗门而言,还要检查其门铃是否正常。3、墙面地面也应该仔细检查,可以用小锤子敲打,如果出现空鼓或开裂现象,则说明墙面地面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4、厨房和卫生间的烟道尤其要注意其是否存在堵塞现象。检查时可以点燃废纸,观察是否有气体从排烟口排出。如果不能排出,应该及时与开发商联系。5、卫生间还应进行防水检查。可用河沙堵住下水道口,再连绵不断的注入大量水,2小时后观察下楼是否有水流蔓延现象,如果没有,则证明防水性良好。6、业主还需自备小灯,验房时可以将其插入电路插孔,检查是否有点,小灯是否亮起。插上小灯的时候,还需要插孔闭合开关箱内对于的电闸,看看各电闸是否运转如常。7、记录房屋的水电气三表,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上就是关于交房注意事项的一些分享,另外,当房子接收后,就可以准备装修事项了,建议多跑跑建材市场,了解材料的价格行情,多学习装修知识,这样才不至于装修时手忙脚乱!
未到合同交房期限,我可否无条件拒绝提前收房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一般只有逾期交房开发商有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提前交房购房人可以拒绝,法律没有规定的和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就可以做,开发商没有违约。我国合同法和建设部的入住相关规定,只要开发商具备了交房的条件就可以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购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收房,如果购房人拖延收房,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加收房屋余款的利息,物业费从购房人接到开发商入住通知时开始计算。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住宅没有取得住宅入住许可证,就不具备交房条件,购房人可以拒绝提前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入住手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商负责。
没达到交房条件,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吗
       未达到法定交房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对于交房的标准,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各地不尽一致。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楼盘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这里房屋住宅的竣工验收不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而是包括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等在内在综合竣工验收。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要交房了?了解下收房条件和注意事项
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就以停水电胁迫业主收房,业主能不能把水电门撬了,给自己供水电?
即然不具备交房条件,那么房子还是房开的啊,断水断电那是房开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啊,只要房子竣工验收合格了,就具备交房条件啊,(为什么不具备交房打件,原因不得而知)自己供水供电不当,当然,如果自己跟水厂,电业局有关系,自己独立装表是可以,但是这二个单位一般不会同意.武力解决是个好办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房开公司与政府部门,黑社会组织都有关系,估计一般百姓用武力斗不过他们.
不具备收房条件,收房了怎么办?
首先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及时予以重视,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应通过附件、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收房过程中,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拟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有的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是违约行为,事后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收了房再慢慢讲道理”,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行为。 关于商品房交房条件的认定问题有明确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应经综合验收合格,即应当具有建设单位(即房开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规划、环保等专业部门认为无需出具认可意见的除外);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年示范文本)第八条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和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是必备文件,视为最低交房标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满足最低交房标准。” (一)检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1、《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2、《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4、还要注意开发商能不能提供货《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以及《实测面积登记表》。(二)检验房屋本身是否合格 1、检测房屋面积。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专业测量单位对每一套房屋面积进行核定所得实测面积,核对其与销售面积是否存在误差,误差率的范围有多大;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2、检验房屋质量。购房者进行房屋验收时需仔细检查商品房质量,如果存在问题,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选择退房或者维修等处理方式。(三)注意验收结果 1、房屋检验没有问题的: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验房交接表》等相关文件。 2、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验房交接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发展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3、发现问题,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属可整修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收房注意事项的详解 如何在收房时不出差错
收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如何确保能够安全的收房,以下就来了解了解收房注意事项的详细内容吧对房屋质量的检验应包括:对房屋建筑质量、房屋附属物质量的检验和房屋是否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检验。1.对房屋建筑质量的检验你最好请一个建筑方面的专家帮你检验。建筑方面的专家在建筑公司里可以找到。不要被某个人的职称、头衔所迷惑,真正工作在第一线的才是真正的专家。2.对房屋附属物的质量的检验对房屋附属物的质量的检验主要是对墙面、地面、房顶、门窗、线路、管道等的检验。有装饰装修经验的工人就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装饰、装修公司里可以很容易请到他们。如果你购买的房屋包含了装饰、装修,那么,对房屋附属物的质量的检验中就包含一项很重要的检验项目:那就是对室内污染物的检测。室内污染物的主要检测指标是甲醛、苯、氨、氡、可吸入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含量和放射性元素的比活度。据非权威机构估计,全国每年因室内污染而致死亡的人数在十一万以上,致人体器官功能丧失或降低、其他疾病、新生儿畸形或智力障碍的人数在三千万左右,故对室内污染物的检测不可大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环卫部门都有下属的室内污染物检测机构。这些检测机构都是有偿服务的,你可以选择一家机构谈好价格后委托其检测。但你应记住: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即CMA),其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是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迄今为止,有关室内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国家标准有三个,分别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你应在这三个标准中选定你要求检测机构检测的范围。选定的检测范围不同,你支付的价格也就不同。3.对房屋是否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检验对房屋是否符合综合验收条件检验必须依据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部制定了一部《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没有规定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所以,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就留给各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出台了一部规章——《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这份规章对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全面,具体而且严格。这份规章要求综合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有永久供水证明,有永久供电证明;.煤气工程验收合格;.有单项(单位)工程(电信管线)竣工验收证书;.道路和排水工程验收合格;.居住区绿化验收合格;.有通邮申报表;.有环卫化粪池报建批复表等等。这份规章是本律师所见到的同类规章中最好的。有这样一部规章,购房人入住无忧。如果你在广州市买了房,你就对照《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逐一检验吧。五.收房过程中购房人易犯的错误很多购房人在开发商交房后未进行检验就急不可耐地搬进去住,甚至在开发商正式交房前就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这种做法极不可取。这么做很可能被法官理解成你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的接受,你以房屋面积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会遭到驳回。有些开发商的交房人员将包含有购房人同意接受房屋或对房屋面积、质量没有异议的意思的文件隐藏在其他文件(比如:三《书》一《证》两《表》)中,趁购房人进入新房时的兴奋让购房人一并签字。你千万不要为开发商交房人员的甜言蜜语和赌咒发誓所动摇,稀里糊涂就在文件上签字。对开发商的交房人员让你签字的文件,每一页你都要认认真真地看,看不明白就不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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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房验收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是之前买的期房,最近开发商给打电话说是房子可以交房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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