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专项债问世 从多元化融资到专项债中国版“市政债”来了
保养 作者:baboon45 时间:2018-10-16 13:33:33 浏览量:6013 来源:住范儿
导语:据报道,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这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后又一个全国性的“市政收益债”品种。报道称,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办法要求,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专家表示,推出棚改专项债,一方面明确了偿债资金来源,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另一方面,也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将全面发行?继全国试点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之后,财政部2日发文,鼓励有条件地方在更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探索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这意味着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全面亮相。此次印发的《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表明我国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改革举措再迈重要一步。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类似美国“市政收益债”,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债券。根据通知,鼓励发行专项债券,仍要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此外,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如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是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创新,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了解一下,看看怎么操作吧。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4月3日,财政部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棚改专项债问世。棚改专项债明确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等偿还,要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的平衡,发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棚改专项债,并转贷给需要的市县级政府。棚户区改造作为我国一大民生工程,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2017年我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2018年棚户区改造任务有所下调,但融资需求仍不小。国务院确定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目前,地方政府在积极筹措棚改资金,不少地方感觉棚改建设资金压力较大。《办法》的推出,旨在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棚改专项债,探索建立棚户专项债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据了解,在未有棚改专项债之前,央行为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于2014年4月创设PSL,此后PSL贷款对象扩展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专家指出:“专项债对货币政策是否有影响,主要看总量是否有所增加。如果只是结构变化,比如原来PSL做的项目现在改成专项债的话,那PSL规模缩减,基础货币减少,属于比较紧的货币政策,但如果PSL没有变化,而是发更多专项债,就不是紧缩,而是保持原来货币流动性供应水平。”棚改的地位不言而喻。如今,财政部为棚改搭建了一个筹集资金的新渠道,对推进棚改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亮相释放出什么信号?
这一与国际接轨、被视为中国版“市政专项债”的亮相,能否保障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遏制政府债务过快增长势头作用几何?释放出怎样的完善地方债管理方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和权威专家,解读改革背后的重要信号。开“正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 省级政府成发债主体在发行地方债取代银行贷款成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融资主渠道的背景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亮相,意味着昔日“凭地借贷”的老路行不通了。根据办法,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将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唯一发行主体掌握发债“总闸门”。市县级政府确需发债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同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天风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说,此次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并对应项目,是地方债管理的一大创新,类似美国市政债中的收益债券。过去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界限不很清晰,如今管理更规范,实现了与国际接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依法推进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改革相结合,在发行额度和期限、发行对象、项目管理、收益回报等方面“量身打造”,形成总量可控、动态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开“正门”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既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又支持地方稳增长、补短板。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楼建波说,以前政府储备土地,很多是委托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受外界影响较多。现在按需发债从制度上创新,有助于推动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土地及时有效供应促进房地产长期健康发展。堵“歪门”遏制变相举债 债券发行对应项目实施与原先地方政府笼统发行专项债券不同,此次发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必须对应项目实施,并要求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这一要求真正体现了专项债券的本质,即以项目收益来偿还债务本息。”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说,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受益对应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专项债务风险,如不同地块、不同区域项目的融资风险与债券发行利率等均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评估每个项目风险,不盲目追求绝对收益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从机制上堵住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冒用土地储备名义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后门”“歪门”,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行为发生。“过去地方卖地增长的老路助长了隐性债务风险。”孙彬彬说,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意味着除此以外的所有举债借贷方式基本都不允许,对于更好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积极作用。债务监管再升级 精细化管理专项债从以前笼统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到此次首尝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标志着我国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步伐在加快。2014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近年来财政部门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管理日趋精细化。“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上又一次精细化的管理优化。”郑春荣说,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既显示了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上的连贯性、一致性,又体现了财政部门对管理地方债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深入。2017年,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47174.66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计38568.62亿元,占比超过80%。记者了解到,针对土地储备发行专项债券,意味着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改革迈出一大步。按照计划,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推进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专家表示,此次办法显示,我国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进一步升级。如关于储备土地的担保管理更加严格,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此外,办法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监管中引入国土资源部门,通过两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政府对融资项目的监管更加专业,确保土地储备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利国利民的事情,就应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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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准备先在哪里做试点?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就试点的相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试点的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同时,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同时,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项目须能产生稳定现金流通知明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在债券规模上,要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在项目安排上,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在发行方式上,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严禁将债券对应资产用于企业融资担保“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要强化管理,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