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你好!
前日,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二手房转让的有关细则称,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出售自有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者,其之前缴纳的个税可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除。
装修费不超标可按发票据实扣除
细则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通知还指出,对不采取核定征税的,其装修费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同时不得超过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通知特别指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
自用5年以上家庭惟一住房转让免征个税
通知指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免税的具体办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的申报内容进行仔细审核。
[收起]
妮@_@妮
2018-01-08 11:04:50
你现在所问的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一般最高是商品房是你原购买价的百分之十五.房改房(公房)是你原购买价的百分之十.
税法规定: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所得税;
2.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可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征;
3.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购房的纳税人,视情况可全部或部分免税;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於原值不明的住房,国家税务总局的标准在1%到3%之间,省地税将浮动权利下放到各个地市,一般城市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额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由於地税部门无法认定哪些情况属於「不能提供住房原值」者,故老百姓会在「按照差额20%」还是「按售价1%」中比较,二者择其低纳税。
而且现在一般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百分之一交的.你可以计算一下.应该是百分之一更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