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旧版《建筑工程计算面积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来计算。但目前该旧版规范已废止,根据新《规范》,原有住宅建筑阳台、户外花池、户外结构楼板、飘窗等将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意味着开发商通过“送面积”进行营销的时代面临终结。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新版《建筑工程计算面积规范》的相关规定: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则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三、部分新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对比
1、旧规定
计算半面积:主体结构内的阳台、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不计入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地下室、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
2、新规定
计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内的阳台、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地下室。
计算半面积: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地下室、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
不计入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