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北京离婚一年内的房贷申请人实施二套房标准
装修攻略 作者:谗嘴猪 时间:2018-10-13 14:18:03 浏览量:4483 来源:住范儿
导语:3月24日,央行出台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具体内容: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要提高对房产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房贷新规:离婚一年内贷款人按二套房执行 会不会引发办理贷款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7北京市购房新政出台,对买房,卖方有何影响
①3月17日,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60%,认房又认贷317新政摘要:北京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贷款记录的,再买住宅算2套,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非普通住宅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最高贷款年限从之前的30年缩短为25年。另外,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②3月22日,北京购房资格从严,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成连续60个月继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对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的纳税记录进一步从严,“连续5年纳税记录由过去的每年至少1次”改为“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③ 3月23日,北京停办异常形态房屋登记手续,过道学区住房不予入学北京市住建委3月23日已通知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办理不具有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常形态房屋(包括房屋面积过小,廊道、通道、车库申请单独转移登记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月23日晚,北京市教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提出打击过道学区住房现象的措施,推出三个“一律不”原则。即过道房一律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律不准上户口、一律不作为入学资格,以防止恶意炒作此类学区住 房的现象发生和扩大。④ 3月24日,北京无收入大学生购房原则上按二套房贷发放央行营管部、市银监局、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严房贷的审批,无收入大学生购房原则上按二套房贷发。⑤ 3月24日,北京离婚1年以内申请人购房贷款,均按二套执行3月24日,央行发布通知,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⑥ 3月26日,北京市教委深夜发文降温学区住房,各中小学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市教委布消息:今年起,除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外,本市所有中小学校未经市教委同意不得到外地办学,各中小学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⑦ 3月26日,北京商业办公产品限购,不得出售给个人!自3月26日起,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⑧ 3月29日,北京市发改委:中介同一业务员严禁一年内买卖同一套房对于开发商和中介的行为,市发改委在一份公告中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宣传、不炒作“学区住房”概念,公司内外网屏蔽“学区住房”等敏感词汇;不违规受托出售“过道房”以及面积过小的平房;不做“公证房”交易,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⑨ 3月30日,北京教委/住建委联手调控学区住房,单价超过15万的房产不得挂网为遏制学区住房炒作现象,北京市教委正研究论证扩大“多校划片”政策,并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学校学位。北京市住建委也继续加大火力!近日连续加码针对学区住房的价格管控力度,明确通知中介机构对于单价超过15万的房产不得挂网。
北京离婚一年内允许买房吗
允许买房,只是执行差别信贷政策。3月24日,央行出台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新出的离婚一年之内买房算二套什么时候实施
算二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在个人名下拥有两套(含二套)以上的房产属于二套房。被认定为二套房的情形有:(1)自己有住房,给成年子女购房。(2)自己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3)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算二套。(4)有全款购买住房,再贷款购房为二套房。(5)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也会被算作二套房。(6)先商业贷购房,再使用公积金买房。(7)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再购且户口不在一起。(8)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再购房。(9)名下有商业公寓,再购普通住宅。
离婚房贷问题及二套房认定
二套房以离婚婚后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确定。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