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农民住宅建设可享受3大税收优惠政策 满足哪些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选材料 作者:luping 时间:2018-10-17 18:58:22 浏览量:6902 来源:住范儿
导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哪些条件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2011年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免征增值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3.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4.制种企业在规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的种子免征增值税。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6.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7.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8.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税,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10.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1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1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②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四)、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提示】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注意的问题:(1)形式——书面形式。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2)程序——备案。纳税人提交书面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审批。(3)时间——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4)范围——要全面放弃免税权,不得有选择的放弃。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3.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优惠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5.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有关问题的处理:(1)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2)用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