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的效力解析

定制 作者:xybm 时间:2018-08-24 11:59:32 浏览量:6172 来源:住范儿
导语: 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押金的详细解释 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押金有怎样的法律效应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对受押人而言: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出押人而言: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押金的效力解析
押金有怎样的法律效应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对受押人而言: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出押人而言: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押金与定金含义一样吗?
押金和定金含义是不一样的。交押金是有签定合法合同才交,到期是可以退的,但定金就不同,当你不遵守承诺,或者反悔这押金就没有退。定金是要定货或定房的交纳金(一般金额可以多可少,比喻说租房租金为1000元/月,定金可以交500元,假如你不租他的房子,这个定金就不会退给你,假如你租房,可以算进租金或押金里)押金:比喻说租房租金为1000元/月,押金一般是100元(也就是一个月的租金),假如你在租期满后退房,这个押金就可以无息退给你,假如你不在租期满就退房,一般这个押金不会退,算是违约金了吧) 押金指的是有购买的意向,所支付的意向金同时达成相互的协议约定、在约定共同履行时,押金将自动转化为定金。而定金则是指的,你不需要外在因素的考虑,直接对你所中意的物品表达你的需求,而所支付的款项!客户的购买意愿比较大的,一般能达成合约百分之百的,都签“定金”,购买意愿不那么大,达成合约的的几率比较小的就签“押金”好点。在一定程度上“押金”就会转化成“定金”。一、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押金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押金与定金含义一样吗?
押金和定金含义是不一样的。交押金是有签定合法合同才交,到期是可以退的,但定金就不同,当你不遵守承诺,或者反悔这押金就没有退。定金是要定货或定房的交纳金(一般金额可以多可少,比喻说租房租金为1000元/月,定金可以交500元,假如你不租他的房子,这个定金就不会退给你,假如你租房,可以算进租金或押金里)押金:比喻说租房租金为1000元/月,押金一般是100元(也就是一个月的租金),假如你在租期满后退房,这个押金就可以无息退给你,假如你不在租期满就退房,一般这个押金不会退,算是违约金了吧) 押金指的是有购买的意向,所支付的意向金同时达成相互的协议约定、在约定共同履行时,押金将自动转化为定金。而定金则是指的,你不需要外在因素的考虑,直接对你所中意的物品表达你的需求,而所支付的款项!客户的购买意愿比较大的,一般能达成合约百分之百的,都签“定金”,购买意愿不那么大,达成合约的的几率比较小的就签“押金”好点。在一定程度上“押金”就会转化成“定金”。一、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押金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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