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认央产房
家电 作者:rainy_m 时间:2019-02-14 16:58:25 浏览量:7705 来源:住范儿
导语:央产房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经过“上市审批”才能出售,购买央产房的时候需要注意查看《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盖章)、《物业结清证明》。一、什么是央产房?央产房全称“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央产房是公房中已购公房的一种。二、央产房可以购买吗?1.哪些央产房可以买?央产房经过“央产上市审批”后才能上市交易,办理过户转让后就不再受此限制了。比起买一般的商品房,购买央产房需要多看两个材料才能买:(1)《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盖章),确保已经办理上市审批。(2)《物业结清证明》,确定物业供暖等费用都已经跟原单位结清。买央产房看两个材料2.哪些央产房不能买?(1)不可售央产房A.根据相关规定,不可售住房但已经向职工出售的,不得再上市出售。B.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如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以上两类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2)超标未处理住房凡属超标而没有处理的住房,不能进行上市交易。央产房办理上市的时候单位会核实卖家级别及面积,超标需补交超标款,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才能上市出售。央产房面积超标(3)如何判断是否为央产房?能否上市?买二手房的时候,若《房屋所有权证》上写着“成本价出售”、“标准价出售”、“优惠价出售”,需要查看原购房合同,看是不是中央直属单位。如判定房屋属于央产房性质的,应到位于蓝岛的央产房上市交易大厅,进一步确认该房屋性质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案例分析:李先生通过购买二手房,成交价为440万,签约时卖家出示了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原件,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缴税过户后两个工作日房产证还未下发,到住建委核实情况得知,该房屋属于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卖家在出售房屋时告知自己是国字头单位的,而房本上没有“央产房”的任何迹象,因为只有通过原始购房合同,才能判断房屋的具体性质。因此,在住建委窗口部门没能核实出此房屋为“央产房”,也未到央产房上市交易大厅做进一步核实,导致买家过户后拿不到房产证。三、买央产房要交哪些税?央产房属于已购公房的一种,交税的时候按照已购公房的计算方法,可以保存下图。也可以查看百科买二手房要交什么税?公房买卖税费详解详细了解。已购公房税费速算表注:由于央产房是已购公房的一种,它的原值无法查到,因此,只要不是满五唯一,个税收取全额的百分之一。在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如果房屋性质是央产房,一定要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是否已经进行过“上市审批”,对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要对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资料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地税局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什么是央产房?它可以买卖吗?1、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所属机构为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等。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2、可以依法出售。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 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 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扩展资料: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 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央产房
央产房办理产权的资格
需要卖方提供哪些证件,才能确定房子的产权状况? 央产房转成大产权后才可上市.交易前(先不要签合同)先去相关单位,查验房本。 通过什么途径,可以验明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产抵押等问题? 央产房做不了抵押。如果此房确认可以上市,只要在相关单位,查档就可以了。 购买央产房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吗? 就是看有没有转成大产权。
央产房 在哪里过户
首先要去位于蓝岛大厦西区的央产权房交易大厅办理上市交易审批备案手续,之后再去过户,在房子属于区的建委过户。 央产房过户 央产房:中央单位已售公有住房。 一、央产房上市交易: 需要查验交易房产是否已在位于蓝岛大厦西区的央产权房交易大厅办理上市交易审批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就可以上市交易 1、单位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的证明。 2、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3、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 二、央产房继承过户: 1、继承公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不需要缴纳税费,但有一定的手续费。 三、央产房赠与或遗赠 1、比照上市出售进行。 2、需要缴纳契税。
央产房如何办理产权?
■政策与京产权房一致 按照出售办法,只要有房产证的央产权房应该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而“央产权房”的出售政策如补交和利润分成政策与京产权房一致。同时,出售办法中规定:“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国土房管市[2003]13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这一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已由市政府宣布废止,由我局制发的《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亦同时废止。 但在3月1日执行日前已收件,且尚未具体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办理。 二、除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界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含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所购有安居房、康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外: (一)对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标准价优惠”字样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按实施办法中对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理。 (二)对按国家、单位、个人各出三分之一房价款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1198号),按实施办法中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 三、上市出售公有住房,出售人须提交按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可不再填报“征询意见表”,但须填写“申请确认表”。 四、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一款,系指: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办法第四条“在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不合住满五年的内容)已购公有住房”一款,特殊约定系指: (一)涉及单位的特殊性,非本单位职工不宜进住的; (二)在合同中别签有为单位服务等内容约定条款的; (三)其他特殊约定内容的。 凡签有特殊约定条款的,均应解除其条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六、关于实施办法第六条“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一款的执行问题: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权属登记部门应在附记栏中注记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自愿在房屋出售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申请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亦按上款办法办理。 (三)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公效率,计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手续与权属登记手续一并归由权属登记部门负责办理。 七、关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条的执行问题: 购买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买受人到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权属登记部门直接办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手续并申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按“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规定补交了超标面积的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应在购房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中依《通知书》、《收据》予以核减。
如果是央产房,离婚时房子不能买,房产怎样分隔
对于一些限制产权房屋,其特点是有产权证,但又与原产权单位签有协议,比如未经同意不得买卖或是原单位优先回购等约定来限制房屋交易。但此限制的是交易行为,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是买卖,原产权单位无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否为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因此,此约定并不能成为阻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此种情况下一般只要是已经实际取得了产权证的情况,该房屋就可以作价评估,法院可以按评估价值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但在判定房屋归属的时候,如果双方都主张要房屋的话,一般法院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房屋判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