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修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0月底前完成保障房建设
学搭配 作者:lxy78 时间:2018-06-26 18:24:32 浏览量:6672 来源:住范儿
导语:
房改政策文件对房改补助的规定如下: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19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企业住房补贴,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原则,就是“根据企业单位自身效益情况,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国家的房改补助,需要看新单位的实际规定。房改是对房屋的租用方法和租用房屋的租金等一系列有关体制的改革。2017年1月1日起,对具有两套住所的家庭,人均修建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奢侈性住所花费,每年按商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所,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所,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撤销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自己住所可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则;一切商业房产,每年均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所,免征房产税。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乡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树立本地的住宅信息系统;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地级以上城市的住宅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
房改政策文件
房改政策文件对房改补助的规定如下: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19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企业住房补贴,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原则,就是“根据企业单位自身效益情况,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国家的房改补助,需要看新单位的实际规定。房改是对房屋的租用方法和租用房屋的租金等一系列有关体制的改革。2017年1月1日起,对具有两套住所的家庭,人均修建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奢侈性住所花费,每年按商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所,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所,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撤销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自己住所可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则;一切商业房产,每年均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所,免征房产税。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乡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树立本地的住宅信息系统;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地级以上城市的住宅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
经开区高刘镇2015年搬迁安置房每人多少平方
重庆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参考如下:一、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规定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末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末被拆迁的人员; '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二、 住房安置补偿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技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接建交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接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末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禾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交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极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亥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交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l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的建交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女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兔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技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该优惠购房建交总造价的2%一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海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技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核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支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在选择货币安置时的标准参考如下 【26,29条规定】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兔缴房屋交易费用【提示】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若有变动及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法规标准来执行信息参考源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_《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经开区高刘镇2015年搬迁安置房每人多少平方
重庆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参考如下:一、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规定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末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末被拆迁的人员; '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二、 住房安置补偿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技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接建交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接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末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禾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交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极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亥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交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l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的建交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女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兔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技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该优惠购房建交总造价的2%一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海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技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核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支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在选择货币安置时的标准参考如下 【26,29条规定】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兔缴房屋交易费用【提示】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若有变动及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法规标准来执行信息参考源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_《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启用
1、你的房屋,保修期是否已到,如果房屋还开发企业保修期内,是不可以启用维修资金的。2、《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启用
1、你的房屋,保修期是否已到,如果房屋还开发企业保修期内,是不可以启用维修资金的。2、《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